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综治机构应当会同见义勇为社会组织建立、完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回访制度和长期跟踪服务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各项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