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小型多样的健身活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