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湖泊保护诚信档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湖泊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