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境外、省外的科技人员来本省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对其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购买住房等方面与当地居民同等对待。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