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二十条已废止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建立或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联合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认定的,在资金和项目上予以扶持。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国家及省重点实验室对民营科技企业开放实验仪器设备,实行有偿使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