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对一年内不具备条件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允许本单位的成果完成人,在不变更成果权属,与本单位签订分享协议后,自主创办民营科技企业,转化该项科技成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