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接入城市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自然环境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