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排水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书;

(二)污水处理方案和处理设施的说明;

(三)排水平面布置图、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说明;

(四)排放污水的种类、水量和时间的说明。

排水涉及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含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