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文物保护点保护工作中有下列事迹并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按照保护管理责任书的要求,认真履行保护管理责任的;

(二)自筹资金修缮文物保护点的;

(三)提供捐赠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和帮助的;

(四)及时劝阻、制止违法行为,使文物保护点免遭破坏和毁损的;

(五)其他在文物保护点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