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严禁超采、超用水资源。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沙化土地所在地水资源监测体系,动态监测水量和水质变化,及时采取措施,调剂资源余缺,确保水资源高效永续利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