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工作的领导,保障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合理投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信息化知识的宣传、普及与教育,加快对信息化人才的教育、培养和引进,鼓励信息化自主创新,促进信息化发展。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信息化工作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的信息化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