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第五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收集社会组织或个人的信息应当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并在信息提供者许可的范围内合理利用。未经信息权利人许可或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信息网络系统中存储的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