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信息化条例/第四章 信息产业发展第十九条有效企业从事电子信息产品设计制造、软件开发等活动,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制定先进的企业标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