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本市应当推进养老服务人才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培养具有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教育培训规划,推进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完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评价和激励机制。从事养老服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应当吸纳专业人才,并对从事养老服务的员工进行培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