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生活辅助器具。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