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县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受理和查处旅游投诉。

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者;对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应在五日内移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并告知风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