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全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