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第八条已修改全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和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后,宣誓时可根据场地情况,按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的顺序分别组织进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