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应当随车携带清运卡,并按照清运卡记载的路线、时间将建筑垃圾运至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不得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