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局可以委托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相关地方性法规有另行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