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从事张贴、涂写、刻画活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