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店名招牌、指示牌等非广告户外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和亮化设施功能完好。店名招牌、指示牌及其他户外设施出现外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