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总量控制和节约用水第八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水;用水总量达到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九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