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域保护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涉及占用水域的,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水域占补平衡原则统一编制水域调整方案,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具体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由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根据批准的水域调整方案安排,并报原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