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占用依法划定的重要水域。

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域调整方案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域调整方案应当包括兴建替代工程、功能补救措施等内容,占用水域的建设项目应当按批准的调整方案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