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前教育机构分级管理制度,对其基本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专项督查,促进保育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对评估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改、降低等级、停止招生或者停止办学。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