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第十九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儿童,不得对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