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安全管理、财务管理、课程管理、人事管理、档案管理、家园联系等制度。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