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第十八条有效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卫生保健、食品安全、安全管理、财务管理、课程管理、人事管理、档案管理、家园联系等制度。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