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专项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规定的场所、配套设施和从业人员;

(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