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加快发展。

镇(乡)、街道应当至少建成一所公办幼儿园,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当增加办园数量。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