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已废止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一)编制相关轨道交通规划,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或者未组织专家论证的;(二)未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擅自变更轨道交通规划的;(三)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用途的;(四)未履行安全保护区管理相关职责的。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