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