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Repeal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