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八)、(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十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