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