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四)、(五)项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