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投诉受理制度,对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将调查或者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属于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告知投诉人。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