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的有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拒不移交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派出所协助移交。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