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对应当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进行节能设计审查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