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有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禁渔期按下列规定实施:(一)每年3月15日至翌年1月15日为鳗苗禁渔期;(二)每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为虾子网作业禁渔期;(三)每年6月15日至11月15日为串网作业禁渔期;(四)每年6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为菲律宾蛤子成体和苗种禁渔期;(五)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为鲎禁渔期。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