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Chapter 7 附则Article 53In force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禁渔期按下列规定实施:(一)每年3月15日至翌年1月15日为鳗苗禁渔期;(二)每年3月1日至12月31日为虾子网作业禁渔期;(三)每年6月15日至11月15日为串网作业禁渔期;(四)每年6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为菲律宾蛤子成体和苗种禁渔期;(五)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为鲎禁渔期。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