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造成象山港海洋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停止损害行为,排除危害,并向受损害方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