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