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