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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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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

第三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象山港从事下列行为:

(一)底拖网、对网、推辑网和向天缯网作业;

(二)除规定时间内的鳗苗张网和虾子网外的张网作业;

(三)炸鱼、毒鱼和电鱼;

(四)其他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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