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在象山港从事下列行为:(一)底拖网、对网、推辑网和向天缯网作业;(二)除规定时间内的鳗苗张网和虾子网外的张网作业;(三)炸鱼、毒鱼和电鱼;(四)其他严重损害渔业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