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渔业资源保护第三十条有效下列区域禁止从事养殖生产和进行捕捞作业:(一)象山港主航道周围;(二)港口、码头作业区;(三)桥梁等交通设施周围;(四)锚地及避风港;(五)海底管(线)区;(六)军事管辖区;(七)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和繁殖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