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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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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向象山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含重金属废水、含病原体的医疗废水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控制向象山港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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