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禁止向象山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含重金属废水、含病原体的医疗废水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控制向象山港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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