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象山港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渔业、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象山港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