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象山港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保护和合理利用象山港海洋和渔业资源,促进港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象山港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