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水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